主 旨:依據本會 95 年 9 月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核定修正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茲補充商品送審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
團體傷害保險,自實施日起,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
費率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一組
、第三組、第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