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4 年 5 月 23 日壽會文字第 94051
269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 94 年 8 月 26 日、9 月 8
日、9 月 9 日及 9 月 15 日第 815、817、818 及 819 次會議
紀錄辦理。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壽保險商品,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其
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
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三、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壽險保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
而修正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人身
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之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26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號函有關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部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