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我國「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整合平台」之需要,茲依據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 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其申報媒體資料格式如 附件。本規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25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5 0391 號公告自 105.01.01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