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人
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標準之一者,除原應適用「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管理要點」之送審數量限額外,再予以該保險業新種保險商品送審數
量限額增加一件之獎勵措施:
(一) 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 (不含
生存保險金或期滿金者)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 75 百
分位以上者。
(二) 新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 (不含生存保
險金或滿期金者)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
10 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 30 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
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二、本措施併本會 93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4751 號令
實施,並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Z 號令自 95 年 9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8 期 254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