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附 件: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指標評分表 (如附件一) 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
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
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
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
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
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Z 號令自 95 年 9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68 期 254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