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97 年 3 月 27 日(97)富字第 123 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屬「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其投資限額應依保險法第 146 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計算,尚無適用同項第 5 款之疑義。
正 本: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