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釐清監理年報表 23 各險種商品之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填報
原則如說明,請 貴公會轉知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說 明:一、監理年報表 23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與責任準備金採一致之年終決算
公式及時點基準,且所填報各險之責任準備金金額不得低於保單價值
準備金。
二、各公司處理與保戶權益如解約、契約轉換等事宜時,其非保單週年日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仍由各公司依核准、核備或備查保單之計算說
明辦理。
三、為確定日後新商品每一張保單在一致之年終決算公式及時點基礎下,
均可符合「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原則,請各公司
於新商品送審文件中,需加說明或聲明是否符合前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