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原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華產險) 之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19820 號函。
二、屬○○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
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 143 條
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代○○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
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
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 (附件1) 。
三、檢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
保戶之公開信 (附件2) 供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高雄縣政府 (以上均含附件)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