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人身 保險業依同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提存之自留業務賠款準備金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 形法計算提存,若簽證精算人員認為險種特性或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者 ,得說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報經本會同意改採其他方式計 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