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金融機構主動連絡警示帳戶受害人,縮短返還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作業
時間,請依照附件格式,洽請金融同業協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4 年 4 月 18 日邀集金融業者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
事宜」會議結論三:「為縮短作業時間,金融機構洽請同業協查,可
透過金融機構已建立之警示帳戶作業連絡窗口,使用傳真方式,洽請
匯出行於三天內回報。請金管會銀行局研議設計格式後,行文各金融
機構配合辦理」辦理。
二、檢附傳傳真格式乙份。
正 本: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聯邦商
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
、第七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台北國
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
香港上海豐銀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
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台
中縣豐原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
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
蓮縣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宜蘭縣宜蘭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
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嘉義
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台
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
中心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