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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關於銀行業向本會銀行局通報重大偶發事件,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由現行書面傳真改由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相關說明如后,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82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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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業於 94 年 6  月 16 日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0243 號令重新發布「銀
    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銀行業
    倘發生上函重大偶發事件,由現行書面傳真改由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
    報系統 (網址為:https://ebank.banking.gov.tw,以下簡稱本系統) 申報,程
    式代號為 WB020W 。
二、銀行業經由本系統申報重大偶發後 (取代書面傳真方式) ,仍應以電話向本會銀
    行局確認,並請填報資料時,應管控資料之正確性及依規定儘速填報。另有關向
    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除票券金融公司外) 之通報方式及於一週內函報
    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等相關規定仍未改變。
三、相關操作維護請參考本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關規定說明,檢附銀行業
    重大偶發申報程序及維護資料各乙份。
四、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確認窗口:(02) 2536-0749;另如有資訊操作疑問,可
    向本會銀行局資訊室窗口:(02) 2536-0890洽詢。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
          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
                    0673  號函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