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
新台幣三萬元乙案,檢送本 (94) 年 4 月 14 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
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決議
事項辦理 (依決議事項辦理)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並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
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行政院三組、行政院四組、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秘書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本會銀行
局 (一至六組)
附 件:94 年 4 月 14 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
錄
一、開會事由: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
二、開會時間:94 年 4 月 14 日下午 6 時
三、開會地點:金管會銀行局 1214 會議室
四、主持人:鍾副局長慧貞 五、紀錄:周怡玫
六、出席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
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
七、會議結論: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
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之事項及相關因應
方案決議如下:
(一) 提領現金、繳納各項稅款及約定帳戶轉帳限額維持不變。
(二) 有關繳交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部
分:
1 金融機構與前述事業已有約定收款服務者,民眾以金融卡轉帳繳
交該等費用,不受三萬元轉帳限額之限制。
2 各金融機構實際作業所需配合事項,由銀行公會於下週一 (94
年 4 月 18 日) 邀集會員金融機構及財金公司開會研訂,供金
融業者遵循。另請財金公司負責該等繳交費用之帳戶彙整及聯繫
事宜。
(三) 針對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有超過三萬元需求之客戶,金
融機構主動發送金融卡轉帳約定帳戶申請書、公用事業費用自動扣
繳約定書予客戶,並以便民服務為原則,受理客戶以郵寄方式申請
,在審慎確認客戶身分後,據以辦理。
(四) 金融機構應儘量滿足客戶對於金融卡約定帳戶之戶數需求。
(五) 各金融機構應於配套措施定案後,在ATM、網站、營業廳等處廣
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