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 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 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 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會 97 年 2 月 13 日全信字第 0384-1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