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本會 93
年 11 月 23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38011932 號函限制事項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95 年 11 月 3 日台新總金流字第 09500003841 號函、95
年 12 月 21 日台新總金流字第 09500004350 號函及 96 年 1 月
22 日台新總經營字第 09600000172 號函。
二、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得不受本會旨揭
函令限制,惟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銀行法」及「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作發行對象限於大專院校。
(二)銀行應尊重學生意願由其自由選擇是否申請附加現金儲值功能之學
生身分功能卡片(未滿 20 歲者尚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三)銀行不得因發行現金儲值卡取得學生資料,而對該等學生進行信用
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等其他金融商品之行銷或為共同行銷。
正 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