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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釋示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發卡機構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6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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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請釋示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
          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發卡機構應以
          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  月 4  日全信字第 0047 號函。
          二、本會 94 年 12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15770  號函係規
              範, 93 年 9  月 1  日前成立之附卡契約,如附卡持卡人非正卡持
              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該契約仍為有效,
              已兼顧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惟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發卡機構
              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且不得續發新卡予附卡持卡人。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