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請釋示附卡持卡人非屬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
偶父母,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發卡機構應以
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 月 4 日全信字第 0047 號函。
二、本會 94 年 12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15770 號函係規
範, 93 年 9 月 1 日前成立之附卡契約,如附卡持卡人非正卡持
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該契約仍為有效,
已兼顧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惟於該卡片有效期間屆滿時,發卡機構
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且不得續發新卡予附卡持卡人。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