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DBU) 及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辦理外幣授信時,涉及收受新台幣擔保
品事宜,應依中央銀行 87 年 9 月 23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0401989
號函及 94 年 1 月 12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7309 號函辦理。但
涉及兩岸金融部分,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規定辦理。
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授信戶持有本人或他人於
境外分行或O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亦得以其持有本人或關係
企業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 (DBU) 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品
,但不得以其持有非關係企業於D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
三、前述「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之 2、之 3
、及之 9 規定。
四、OBU及海外分支機構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
為大陸地區。
五、DBU辦理外幣授信,不得以授信戶持有他人存放於境內聯行或他行
之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品。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25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1000186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23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480103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25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186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23 金管銀(五)字第
094801037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0.09 金管銀(五)字第
0965000371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