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重新規定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如下: (一)外幣風險上限,係指外幣資產扣除外幣負債之餘額(絕對值)。 (二)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其外幣風險 上限以不超過其前一年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財政部 86 年 11 月 17 日台財融第 866531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