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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自本 (9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茲修訂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000215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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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自本 (9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茲修訂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如說
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三條授權規定,暨中華
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5 年 1 月 12 日全信聯字第 950040 號函
,及合作金庫銀行 95 年 1 月 16 日合金總專字第 0950000413 號
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定期報表及作業要點如左:
(一) 業務狀況日報表:由信用合作社按日填製,供內部管理使用,必要
時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及當地合作金庫銀行 (以
下簡稱合庫) 輔導分行。但每月底應送合庫總行一份。
(二) 月報表:由信用合作社填製,於翌月五日前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直
轄市為財政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各一份,合庫總行二份,其中一份彙轉本會。
(三) 審查分析表:由合庫各地輔導分行填製,並分送當地縣市政府及合
庫總行各一份。合庫總行應於彙總後送本會。
三、檢附修正之「信用合作社業務狀況日報表」、「信用合作社月報表」
、「信用合作社業務月報審查分析表」格式各一份,並自 95 年 1
月起開始適用。至填報 95 年 1 月份報表得於 95 年 2 月 15 日
前填報,以為緩衝。
四、財政部 87 年 2 月 25 日台財融第 87046556 號函廢止。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會銀
行局

     (原財政部 87.02.25 台財融字第 87046556 號函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1
          383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