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依主管機關 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所稱之公告方式,係指於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之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