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銀行經本會核准得辦理以避險、履約及套利為目的之借券交易,請 查照
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銀行業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為借券人;惟應以避險、履約及套
利為目的之借券交易為限。
二、銀行依前述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交易,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程序:從事本項交易前,除應評估可能涉及之各種風險外,並
應訂定包括交易額度、利害關係人交易、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等相
關作業準則,於提報董事會同意並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 會計處理:從事本項交易除應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公報有關避險定義
之規範外,並應明確記錄其交易型態且與其他交易獨立記載。
(三) 評價原則:從事借券之部位,應併同原避險之部位,每日衡量其公
平價值,並留存所衡量之資訊。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應以可
靠之估計方法決定公平價值之估算與衡量,若公平價值變動或重要
假設與原來預期發生重大變化,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四) 投資限額計算:借券交易過程中,如有無法完全對沖軋平之部位,
應納入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部位併計曝險限額。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