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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81.9.10 台財融第 811134791 號函,關於信用合作社對一定額度以下之不動產擔保放款免徵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801119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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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財政部 81.9.10  台財融第 811134791  號函,關於信用合作社對一定額
          度以下之不動產擔保放款免徵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4 年 7  月 8  日全信聯字第 940
              495 號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辦理擔保授信,對於保證人之徵提,應依據信用合作社法
              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會 94 年 5  月 31 日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0489 號函送
              研商「銀行授信徵提連帶保證人,改為例外徵提可行性」之會議紀錄
              影本乙份,請轉知。

附件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5  月 31 日
                                          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0489 號函
                                          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    旨:檢送研商「銀行授信徵提連帶保證人,改為例外徵提可行性」之會議紀錄
          乙份,請依會議結論辦理,請  查照。

附件  二:研商「銀行授信徵提連帶保證人,改為例外徵提可行性」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5  月 23 日 (星期一) 下午 2  時
          二、開會地點:金管會銀行局十二樓會議室
          三、會議主持人:蕭組長長瑞                          記錄:盧小玲
          四、出席人員:如後附件
          五、會議結論
           (一) 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時,應依下列決議事項檢討改善實務作業普通
                保證與連帶保證併用,應由業者在授信作業準則,分別就徵提普通
                保證及連帶保證之條件為規範 (不要以徵提連帶保證人為唯一方式
                ) 。
           (二) 加強資訊揭露,對消費者徵取連帶保證或普通保證之風險事先充分
                告知,使其清楚成為保證人後應承擔風險 (責任) 為何,並應有 (
                連帶) 保證聲明書讓保證人簽章以明責任。
           (三) 借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之情形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擔保範
                圍不應將連帶保證人列為擔保債務人範圍。
           (四) 主債務完全清償時,若無法發給清償證明,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避
                免爭議。

     (原財政部 81.09.10 台財融第 811134791  號函,關於信用合作社對一
       定額度以下之不動產擔保放款免徵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
       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