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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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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
              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
              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
              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
              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七三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1.07.09 台財融 (一) 字第 0918011173 號令,自即日起不
       予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