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 108 年 10 月 29 日國世銀數位銀字第 10800
01802 號函及 108 年 12 月 16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
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
建議。
三、貴公司網路銀行智能投資平台(下稱智能投資平台)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
資,並區分為「目標式投資」及「策略式投資」。「目標式投資」利用貝萊克-
立德曼(Black-Litterman) 及蒙地卡羅模擬等模型,提供投資人最適之基金投
資組合及配置比例建議,「策略式投資」則以投資專家團隊決議各投資策略之最
適化基金配置組合提供客戶參考,且透過該智能投資平台獲取投資管理服務者將
收取較高之信託管理費,應屬投信投顧法第 4 條第 1 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另「目標式投資」係以投資人提供之演算法參數(如預計投資時間、目標達成金
額等),利用相關模型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尚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所稱「透過演算法(Algorithm) ,
結合電腦系統之自動執行來提供線上理財諮詢與投資管理服務。」、「完全經由
網路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之顧問服務。」,請
貴公司依本會 108 年 11 月 19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2178021 號函辦理。
正 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