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
104.06.01 |
廢/停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之令 |
行政規則 |
422. |
104.03.18 |
廢/停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423. |
104.01.07 |
廢/停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424. |
104.01.07 |
廢/停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425. |
103.12.12 |
廢/停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426. |
103.12.12 |
廢/停所報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得對專業投資機構就未核備境外基金商品提供銷售與諮詢等服務,及放寬對 OBU/OSU 業者提供服務之內容與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427. |
103.11.25 |
廢/停為利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拓展,吸引境外居民來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擴大我國基金市場規模,開放事項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428. |
103.11.06 |
廢/停修正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 |
行政規則 |
429. |
103.10.17 |
廢/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反向型/槓桿型 ETF、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參與憑證之相關事項。 |
行政規則 |
430. |
103.10.08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