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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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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09.11.06
法規內文(Content)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 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四)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1.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資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落實情形。
2.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3.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4.評估各業務單位每季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