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3.03.17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 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 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 外匯交易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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