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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Date) 095.09.01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指標評分表 (如附件一) 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
    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
    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
│  │指│子      項      目│適用│評      分      方      式│
│  │標│                  │    │                          │
│  │項│                  │    │                          │
│  │目│                  │    │                          │
├─┼─┼─────────┼──┼─────────────┤
│一│送│因品質不佳被退件數│產壽│每件扣5分                │
│  │審│ (係指新保險商品或│    │                          │
│  │品│申請部分變更之保險│    │                          │
│  │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    │                          │
│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                          │
│  │  │序作業準則」第十一│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  │  │六款規定退件者)   │    │                          │
│  │  ├─────────┼──┼─────────────┤
│  │  │自行審核表填報錯誤│產壽│每填錯一項扣 1  分,每件累│
│  │  │數                │    │計最高5分 (如達退件時,則│
│  │  │                  │    │本項目不再扣分)           │
│  │  ├─────────┼──┼─────────────┤
│  │  │保險商品核備或核准│產壽│註銷一個保險商品扣 1  分  │
│  │  │後未銷售紀錄      │    │                          │
│  │  ├─────────┼──┼─────────────┤
│  │  │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管│產壽│每核准一件加3分          │
│  │  │機關或審查機構發函│    │每核備一件加1分          │
│  │  │提具修正意見或未由│    │                          │
│  │  │業者具函補正或抽換│    │                          │
│  │  │者                │    │                          │
├─┼─┼─────────┼──┼─────────────┤
│二│合│實際簽署人員中具專│產壽│一、財產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  │格│業資格證照之人數且│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  │簽│為公司之僱用之全職│    │    及法務等四類人員具有左│
│  │署│人員 (如:律師、精│    │    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
│  │人│算學會正會員、美國│    │    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
│  │員│產險核保人員 (Cha-│    │    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
│  │之│rtered Property   │    │    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四│
│  │專│Casualty Underwri-│    │    分。                  │
│  │業│ters, CPCU) 、美國│    │二、人身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  │資│財務分析師 (Chart-│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  │格│ered Financial An-│    │    、保全、法務及投資等六│
│  │  │alyst,CFA)、美國壽│    │    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
│  │  │險核保人員 (Chart-│    │    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
│  │  │ered Life Underwr-│    │    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
│  │  │iter , CLU) 及英國│    │    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
│  │  │皇家保險學院院士 (│    │    一案最多加六分。      │
│  │  │Chartered Insuran-│    │本項計分係於考核期間經核准│
│  │  │ce Institute,CII) │    │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中,具專業│
│  │  │等)               │    │資格簽署人員簽署之總積分除│
│  │  │                  │    │以該公司於考核期間所有經核│
│  │  │                  │    │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件數。  │
├─┼─┼─────────┼──┼─────────────┤
│三│財│公司信用評等 (外商│產壽│一、財產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  │務│分公司得以其總公司│    │    司 (Standard & Poor’s│
│  │業│之評等為依據)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  │務│                  │    │    司 (Moody’s Investors│
│  │狀│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  │況│                  │    │    公司 (Fitch Ratings   │
│  │  │                  │    │    Ltd.) 、中華信用評等公│
│  │  │                  │    │    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
│  │  │                  │    │    之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
│  │  │                  │    │    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  │                  │    │    加 1  分。            │
│  │  │                  │    │二、人身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  │  │                  │    │    司 (Standard & Poor’s│
│  │  │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 (Moody’s Investors│
│  │  │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 (Fitch Ratings Lt│
│  │  │                  │    │    d.)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  │  │                  │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  │  │                  │    │    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以│
│  │  │                  │    │    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
│  │  │                  │    │    1 分。                │
│  ├─┼─────────┼──┼─────────────┤
│  │  │稅前損益/平均業主│產壽│10%以上,加2分          │
│  │  │權益 (註)         │    │5 %~未滿 10 %,加1分  │
│  │  │                  │    │0 ~未滿 5%,扣 1  分    │
│  │  │                  │    │負值,扣2分              │
├─┼─┼─────────┼──┼─────────────┤
│四│自│商品招攬銷售經自律│產壽│每糾正一次扣 1  分,其他處│
│  │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分每次扣2分              │
│  │及│或糾正紀錄        │    │                          │
│  │法│                  │    │                          │
│  │規│                  │    │                          │
│  │遵│                  │    │                          │
│  │循│                  │    │                          │
├─┼─┼─────────┼──┼─────────────┤
│五│商│種金融商品審議委員│產壽│每件加5分                │
│  │品│會認定屬商品創新  │    │                          │
│  │創│                  │    │                          │
│  │新│                  │    │                          │
│  │經│                  │    │                          │
│  │新│                  │    │                          │
└─┴─┴─────────┴──┴─────────────┘
註:
各項指標第一次之計分依據如下:
一、送審品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
    品) 為計算基礎。
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新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品) 為基礎。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評等以最近一年度之評等為計算基礎。稅前損益
    /平均業主權益比值以最近一年度之稅前損益及平均業主權益計算。
    平均業主權益= (期初業主權益+期末業主權益) /2
四、自律及法規遵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經自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或糾正紀錄者為計算基礎。
五、創新程度: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次送審之新保險商品為計算基
    礎。
    
附件二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
人身保險業
┌──────┬───────┬───────┬───────┐
│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
├──────┼───────┼───────┼───────┤
│送審數量 (核│限量六件      │限量四件      │限量二件      │
│准及核備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人身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              │品審查要點」規│              │
│            │              │定辦理        │              │
├──────┼───────┼───────┼───────┤
│審查時間 (核│初審︰六十個工│初審︰七十五個│初審︰九十個工│
│准制)       │      作日    │      工作日  │      作日    │
│            │複審︰四十五個│複審︰六十個工│複審︰七十五個│
│            │      工作日  │      作日    │      工作日  │
└──────┴───────┴───────┴───────┘
  
財產保險業
┌──────┬───────┬───────┬───────┐
│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
├──────┼───────┼───────┼───────┤
│送審數量 (核│無限量規定    │無限量規定    │限量二件      │
│准及核備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財產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              │品審查要點」規│              │
│            │              │定辦理        │              │
├──────┼───────┼───────┼───────┤
│審查時間 (核│四十五個工作日│六十個工作日  │七十五個工作日│
│准制)       │              │              │              │
└──────┴───────┴───────┴───────┘
註:
一、本「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係以新保險商品為分級管理依據。
二、人身保險業之限量件數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
    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
    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
    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