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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2 條。

公告日期: 099.07.29
預告日期: 099.07.29 ~ 099.08.10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0990070106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旨揭辦法第 19 條、第 2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fscey.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法律事務處陳述意見(請依意見徵詢表格式以電子檔寄至 janelo@fsc.gov.
    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三)電話:(02)89680888
(四)傳真:(02)89691272
(五)電子郵件:janelo@fsc.gov.tw
容: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健全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依據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
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鑑於施行迄今已近一年,外界
對於實務運作迭有修正建議,爰彙總各界建議並審酌實務運作之需,研擬本規則修正
草案,以提升結構型商品業務之監理,並持續加強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本次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機制,放寬受託或銷售機
    構自行審查應備相關文件得以中文簡譯本代替中譯本,並明列其內容。並增訂發
    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編印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未忠實轉譯者,如有
    疑義,應為最有利於投資人之解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其相關契約三日審閱期
    及有關宣讀投資人須知並錄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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