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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五草案
公告日期: |
1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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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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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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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703284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五修正草案如附件。
二、本案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三、本次修法目的主要係配合公司法之修正,以利外界遵循,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03、27747276。
(四)傳真:(02)8773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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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茲為配合公司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有關不得提股東會臨時動議之事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及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及選派檢查人之門檻限制,爰修正本法相關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除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外,增加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等。(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二、放寬上市(櫃)公司少數股東申請主管機關檢查之門檻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三、刪除持股過半之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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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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