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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1.02.10
預告日期: 101.02.15 ~ 101.02.22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39667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
三、「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55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得有效運用及配置其資金,財政部前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訂定「票
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為適度放寬票券
金融公司資金用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前於九十四年八月
十二日修正本辦法,開放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相關商品,商品種類包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各類基金受益憑證、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所稱上市與上櫃公司之股票、上市與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之股票、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
櫃公開銷售之股票及認購(售)權證。
茲為進一步放寬票券金融公司資金運用管道,本會參酌各界建議,修正本辦法開放票
券金融公司投資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在中華民國上市與上櫃交易之股票。另為配
合本會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核准票券金融公司
投資在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一併開放票券
金融公司投資上櫃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爰將該等商品一併納入本辦法規範。
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共修正四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得投資之商品種類(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將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納入控管,爰明定
    其投資相關限制及投資限額(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三、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相關商品種類之放寬,爰修正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投
    資處理程序之股權相關商品範圍,並將投資股權相關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之規定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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