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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公告日期: |
1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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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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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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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860號
公告 |
依據: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 商品應注意事項」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 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85;02-89689791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 banking05@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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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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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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