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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公告日期: 101.02.02
預告日期: 101.02.06 ~ 101.02.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860號 公告
據: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
    商品應注意事項」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
    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85;02-89689791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容:
(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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