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 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請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erincheng@ib.gov.t w) 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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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明定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其後歷經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等二次修正。本 次為配合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機制,爰修正本辦法。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三十八條,本次修正五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於負債項下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科目(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所增設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增設「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損益科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明定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應揭露之會計政策及相關事項,以強化對投資 人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表格之格式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格式一及二、第二十九條之相關修正表格)。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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