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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1.10
預告日期: 101.01.10 ~ 101.01.17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11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六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
    ://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請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erincheng@ib.gov.t
    w) 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
    出。
容: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布,歷經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年十二月十
五日等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機制,爰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二十八條,本次修正一條、新增二條,修正後條文計三十條,修正
重點臚列如下:
一、人身保險業具長期性之特性,然因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造成業者損益易隨匯率
    大幅波動,亦增加人身保險業較多之避險成本。經綜合考量監理需求、會計允當
    表達、保險業財務穩健性及長期避險策略等要素後,爰規定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以使人身保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
    ,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授權另就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累積
    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立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
    三條之一)
二、明定列於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危險變動準備金及重大事故準備金合計數之半數得
    提存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以使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在初期即
    能發揮效用。另明定本準備金初始金額,應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二)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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