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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2.08
預告日期: 100.12.08 ~ 100.12.26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77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85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容: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五年九
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五年,為強化對金融機構作業跨境委外之規範,並配合
民法等法令之修正,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次計修正十一條,刪除一條,新增二條
,修正後共計二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金融機構申請經本會核定之作業項目、信用卡發卡業務及消費性貸款之行銷
    作業等委外事項時應檢具之書件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一條)
二、增訂作業委外如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通報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簡化金融機構申請新增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時應檢具之書件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配合經濟部修正公布之「商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
    證」之新制,及依據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所增訂之輔助宣告制度,修正委外催
    收機構應具備公司證明文件及增訂催收人員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修正金融機構申請作業跨境委外應檢附之書件內容,並明定本國銀行不得將消費
    金融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六、增訂金融機構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時應遵守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七、金融機構將其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等情形,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八條
    及第十九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本辦法實施迄今已逾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時原定之補正調整期限,爰刪除該
    補正調整期限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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