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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30
預告日期: 100.11.30 ~ 100.12.12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0005944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三、旨揭管理規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
    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yvonne @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6。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yvonne@sfb.gov.tw
容: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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