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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30
預告日期: 100.11.30 ~ 100.12.12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0005933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
三、旨揭管理規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
    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jenny @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8。
(五)電子郵件:jenny@sfb.gov.tw
容: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
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交易所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
正,本次為提升期貨商財務資訊公開時效,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
次修正,本次為提升期貨結算機構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由每
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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