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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30
預告日期: 100.11.30 ~ 100.12.07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889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
    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65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pltsai@ib.gov.tw
容: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將現行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僅需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擇
一方式為之,修正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併存制,以增進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監督管理,並授權另定子法實施,爰配合前揭
規定,修正本管理規則。
另因保險代理人公司主要業務為招攬行為,攸關消費者權益,實有必要加強其法令遵
循,爰增訂相關條文。
本次共計修正十一條、新增三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本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
    金及投保相關保險業已另訂辦法,爰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四
    十三條)
三、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法令遵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應置法令遵循人員
    及相關法令遵循手冊內容、應辦理事項及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至第三十九條之三)
四、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十九條之三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
    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將現行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僅需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擇
一方式為之,修正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併存制,以增進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監督管理,並授權另定子法實施,爰配合前揭
規定,修正本管理規則。
另因保險經紀人公司主要業務為招攬行為,攸關消費者權益,實有必要加強其法令遵
循,爰增訂相關條文。
本次共計修正十一條、新增三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本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
    金及投保相關保險業已另訂辦法,爰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四
    十四條)
三、為強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法令遵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應置法令遵循人員
    及相關法令遵循手冊內容、應辦理事項及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至
    第四十條之三)
四、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條之三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
    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將現行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僅需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擇
一方式為之,修正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併存制,以增進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監督管理,並授權另定子法實施,爰配合前揭
規定,修正本管理規則。
本次共計修正十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本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
    金及投保相關保險業已另訂辦法,爰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四
    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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