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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公告日期: 100.11.23
預告日期: 100.11.23 ~ 100.11.30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886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
    規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65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pltsai@ib.gov.tw
容: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草案總說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正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
三項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
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草案。
訂定本辦法之主要目的,在於督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健全業務經營,
確保其財務安全,並協助企業經營者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企業管理階層自
我檢測稽核體系之重要依據,藉以管理缺失,防微杜漸。
為期周延,本辦法草案除參酌本會公布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外,並參採各國對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之
監理重點,配合我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業發展現況,研擬完成。本辦法草案共
計三十三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
    度及程序之規模條件、建立時程及申請免依本辦法辦理之條件,並明定九十九年
    度營業收入符合資格者之實施時程。(草案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明定實施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目標及應採行之基本原則
    、董事會之職責、重要業務處理程序應包括之內容及相關措施。(草案第三條至
    第九條)
三、為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明定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內容、內部稽
    核之頻率、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缺失事項之追蹤管考。(草案第十一條、第十
    七至第十九條)
四、為強化稽核單位之獨立性,規定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明定稽核人員之位階、
    任免程序、職務代理人、職掌、資格條件、禁止規範及教育訓練等。(草案第十
    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五、為強化內控制度之執行,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
    制度、自行查核之頻率等,並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聯名
    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六、為藉助會計師之外部稽核功能,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
    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效果,明定依規定或已辦理委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者,
    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該公司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之正
    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等表示意見,併同年度檢查報表
    函報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備查;並明定得要求更換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及會
    計師應通報主管機關之情形。(草案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七、明定法令遵循制度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辦理。(草案
    第二十八條)
八、考量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組織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爰明定有限
    公司組織如何執行於本辦法所稱之董事會、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三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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