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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公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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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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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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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29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15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 banking03@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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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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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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