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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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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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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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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35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 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 an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1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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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票券金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有一致性 之規範,主管機關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 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 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及修正,以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 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歷經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討論確定將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 IFRS 9 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九十八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爰修正本準則中有關適用 IFRS 9 金融資產之相關 會計處理。 本準則現行條文共二十九條,本次修正六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爰修正財務報表四大報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 會計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一)資產負債表:刪除適用 IFRS 9 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會計項目,於資產項目 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負債項目增訂「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並將其他權益項目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 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二)綜合損益表: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 」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 益(損失)」,並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及「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等損益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中有關上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三款格式 A) 三、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 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格式一至格式四及第二十四條 ) 四、參酌 IAS 39 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票券金融公司 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 IFRSs 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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