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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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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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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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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764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 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03@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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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銀行業與一般商業或製造業行業特性之不同,並為利各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一 合理及一致性之規範,我國爰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 第二項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其 後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與修正,以及公開發行銀行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 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歷經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討論確定將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 IFRS 9 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九十八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爰修正本準則中有關適用 IFRS 9 金融資產之相關 會計處理。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三十條,本次修正六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爰修正四大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會計項目之 認列、表達及揭露: (一)資產負債表:刪除適用 IFRS 9 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會計項目,於資產項目 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負債項目增訂「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並將其他權益項目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二)綜合損益表: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 」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 益(損失)」,並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及「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等損益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中有關上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款格式 A) 三、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 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格式一至格式四及第二十四條 ) 四、參酌 IAS 39 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銀行之金融資 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IFRS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財務資訊之公開,我國爰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與修正,以 及金融控股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編製 財務報告,歷經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討論確定將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 IFRS 9 生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九十八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爰修正本準則中有關適用 IFRS 9 金融資產之相關 會計處理。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三十條,本次修正五條,增訂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爰修正四大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會計項目之 認列、表達及揭露: (一)資產負債表:刪除適用 IFRS 9 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會計項目,於資產項目 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負債項目增訂「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並將其他權益項目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二)綜合損益表: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 」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 益(損失)」,並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及「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等損益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配合上開會計項目之增刪,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金融控股公司個體 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財務報表中有關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 稱(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款格式A及第三十一款格式 G、格式 H) 三、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 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參酌 IAS 39 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金融控股公司 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 IFRS 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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