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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17
預告日期: 100.11.17 ~ 100.11.24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610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
    明、條文對照表及預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
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布施行,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三次修正。今考量地震保險基金資金日益累積,在兼顧資金流動性及安全
性之前提下,擴大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項目,以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益並分散風險。
此外,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之計提,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九
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增進地震保險基金運用分散性及收益性,增列購買債券型基金為地震保險基金
    之資金運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資明確,修正地震保險基金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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