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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17
預告日期: 100.11.17 ~ 100.11.24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61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預告意
    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相關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自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在案,並於第三次修正時,配合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授權前開辦法訂定之範圍,修正該辦法名稱為「住宅地震保
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迄今已逾九年多,
本次為健全及推動本保險制度、擴大本保險保障範圍,並提升本保險理賠效率、減少
理賠爭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三條,本次修正
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民眾實際需求,並擴大本保險基本保障,將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由新臺幣(以
    下同)一百二十萬元調高為一百五十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由十八萬元調高為二十
    萬元。(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依實務需要,調整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限額,其中第一層共保組織承擔限額,由
    二十八億元修正為三十億元,第二層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由六百七十二
    億元修正為六百七十億元。(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增訂削減給付被保險人賠款金額之比例,應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公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資格,放寬為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
    作之人員,俾利加速理賠案件處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之計提,修正該基金累積處理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九條)
六、為強化本保險共保組織之運作,以維護共保組織會員之權益,修正共保組織會員
    分配成分之計算基準,以及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未了責任之處理方式。(修
    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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