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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14
預告日期: 100.11.14 ~ 100.11.2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5689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
三、旨揭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
    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
    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guo@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98。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信箱:guo@sfb.gov.tw
容: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九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九十六及九十九年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
正主要係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及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並
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事業能順利導入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與內控目標,本準則修
正要點如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九十
六及九十九年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對
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及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
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並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事業能順利導入及提升
財務報導品質與內控目標,本準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適用之事業
    應將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應將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
    項目;另為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事業能夠順利導入及提升財務報導品質及內
    控目標,爰訂定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之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修正條文第
    八條、第十四條)
二、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應稽核項目之修正條文亦自該日施行;另薪資報酬委員會運
    作之管理及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應稽核項目相關修正條
    文自發布日起三個月後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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