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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0.11.07
預告日期: 100.11.07 ~ 100.11.17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34051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三、「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
    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18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容: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本次修正主要為明定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為我國境內之存款
,亦即除新臺幣存款外,尚包括新臺幣以外貨幣之存款;另將存款利息亦納入最高保
額保障範圍,並明定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為落實執行上開修正條文
,並使存款保險歸戶等作業更明確,有必要參酌存款保險執行實務,於計算存款保險
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就非新臺幣存款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每一存款人之
類型及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等事項,補充相關作業規範,爰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一條,增訂二條,刪除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內存款非屬新臺幣者,於計算
    存款保險費基數及履行保險責任時,其折算為新臺幣之匯率基準; 另明定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銀行業存款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之類型,及存款合
    併歸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適用之範
    圍。(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四、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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