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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公告日期: |
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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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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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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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6590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 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3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 banking01@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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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係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之授 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 日修正時,配合當時政府之大陸政策,明定銀行不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 兩岸金融自九十八年四月以來,歷經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三項金融 MOU 之簽署 ,以及九十九年三月、一百年九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許可辦法)二次修正發布,已邁入直接往來階段。本會 並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與中央銀行會銜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兩岸金融在審慎漸進原則 下已逐步開放。 鑑於商業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已陸續獲准開辦人民幣業務,為進一步活絡其資金運用 ,經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修正本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已訂有投資限額之規定,開放海外分支機構得投資於 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僅係就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範圍增加 產品類別,至於各產品之投資限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且兩岸金融許可辦法於一 百年九月七日修正後,已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對於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投資及授信 等暴險採總量管理並計入投資額度,故開放後尚不致增加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 風險。爰於現行條文第二點第三項原文字後增列「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投資之 有價證券不在此限。」等文字,並對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點) 二、配合第二點之修正,對第三點序文文字酌作調整。(修正條文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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