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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公告日期: 100.11.03
預告日期: 100.11.03 ~ 100.11.15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659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
    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3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容: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係依據「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之授
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
日修正時,配合當時政府之大陸政策,明定銀行不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
兩岸金融自九十八年四月以來,歷經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三項金融 MOU  之簽署
,以及九十九年三月、一百年九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許可辦法)二次修正發布,已邁入直接往來階段。本會
並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與中央銀行會銜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兩岸金融在審慎漸進原則
下已逐步開放。
鑑於商業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已陸續獲准開辦人民幣業務,為進一步活絡其資金運用
,經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修正本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已訂有投資限額之規定,開放海外分支機構得投資於
    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僅係就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範圍增加
    產品類別,至於各產品之投資限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且兩岸金融許可辦法於一
    百年九月七日修正後,已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對於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投資及授信
    等暴險採總量管理並計入投資額度,故開放後尚不致增加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
    風險。爰於現行條文第二點第三項原文字後增列「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投資之
    有價證券不在此限。」等文字,並對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點)
二、配合第二點之修正,對第三點序文文字酌作調整。(修正條文第三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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