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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公告日期: |
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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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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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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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628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 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 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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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 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 ,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發布訂定,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七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 二月、九十九年七月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第三十四條修正,將年度財務報表公告及申報期限酌予縮短,並於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正規定,爰修正年度報表報 送時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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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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