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10.05
預告日期: 100.10.05 ~ 100.10.12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421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
    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
    ca.evelyn@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
    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並經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乙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爰擬具「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保險業每
營業年度終了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之期限為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