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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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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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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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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421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 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 ca.evelyn@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 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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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並經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乙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資訊公開時效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爰擬具「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保險業每 營業年度終了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之期限為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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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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