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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公告日期: 100.09.21
預告日期: 100.09.21 ~ 100.10.0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0004676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對
    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1。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jeng@sfb.gov.tw
容: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三次修正。基於
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
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由應
逾百分之二百五十調整為應逾百分之二百。(修正規定第六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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