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9.08
|
預告日期: |
100.09.08
~
100.09.22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0002963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後附(附 件 1 至附件 3),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 //www.sfb.gov.tw)。 四、對於上述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日起 7 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hun- hung@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05 (四)傳真:(02)87734411 (五)電子郵件: chun-hung@sfb.gov.tw
|
內容: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四年發布施行後,配合 證券商業務之開放及提升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服務品質,歷經十六次修正。為因應環 境變遷、證券商實務運作,並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規範一致,爰修正相 關管理規範。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之規範一致,將兼具證券及期貨業務 人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業務項目,酌予放寬;另對現行證券及期 貨部門經理人兼任之範圍,增訂辦理證券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 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期貨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考量證券商僅經營單一業務,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雖有從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業務仍相較單純,其資本額、股東人數及業務人員亦相對較少,為降低其經營 成本,爰放寬其董事長得兼任總經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